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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高再犯性侵加害人刑後治療溯及既往 有不得不的必要」(程平報導)

在服刑期間曾七度被評估有再犯之虞的性侵累犯林國政,今年除夕出獄後才40天,又再次犯下性侵殺人案,引發社會質疑防範機制出現漏洞,這也讓行政部門決定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,希望能將95年7月1號刑法修正前,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有再犯之虞者,也納入得聲請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的範圍,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,對有高再犯危險的性侵加害人,在指定處所實施刑後強制治療,才能避免再有人因為法律的空窗而受害。

只是如果要讓刑法修法前,有高再犯可能的性侵加害人回到醫院接受刑後治療,婦女新知開拓組主任徐蓓婕認為,除了應該先讓社會瞭解,目前接受過刑後治療的加害人,在治療後有沒有降低再犯率,更令人質疑的是,法律不該溯及既往。

除了有罪刑法定主義不溯及既往的問題,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陳明富也提醒,如果這項修法被認定為刑事性質而非民事、行政案件,就還會有法律安定性及當事人預期原則的質疑,需要好好考慮,以免影響台灣在國際上的人權形象。

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則說,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憲法中的規定,刑後強制治療如果是採取保安處分,依法就不能溯及既往,但行政院現在的修法是參考美國最高法院的見解,如果刑後強制治療屬於行政性質,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下是可以允許的。

急性精神病患可以送到醫療院所做強制治療,而如果大部分可以被歸納到精神科診斷領域的高再犯率性侵加害人,如果不能溯及既往去要求刑後強制治療,是很難讓人理解的事。因為法律的目的,當然是要保障人民合法權益,但如果沒有辦法同時維持社會秩序,切中人民需求,實現社會正義,恐怕無法讓人民因為有法而免於恐懼,更有可能讓被害人採用私刑的手段加以報復。因此對於經過評估有高再犯機率的性侵害加害人,在沒有確定能夠融入社會正常生活前,適當的隔離治療,或許是不得不的辦法。

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02/1/2w4w4.html木地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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